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曾麗月被 告 許伯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伯輝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麗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然此部分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當庭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24號卷第85頁),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