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陳雋庭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被 告 官天祐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官天祐被訴過失傷害之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5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