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許登周 (為保護原告,隱匿其住址,詳卷)被 告 蘇明治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