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邱雅菁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林清端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雅菁對被告林清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