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 告 馮芳瑞被 告 邱必煥(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馮芳瑞係以被告邱必煥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99號)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就被告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又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