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孫沐香被 告 蔡義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