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鍾淑珠被 告 王富雄
嘉翔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