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蔡湘甯(原名:蔡佩婷)被 告 呂金旺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蔡湘甯對被告呂金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