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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他調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鄒清棋(歿)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繼續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對於繼續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第29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鄒清棋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716號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於115年3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故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