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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柳翔鈞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易卷第48頁),且本件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