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湧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湧蓁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