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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緝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112年度偵續字第427),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祥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強盜、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發佈通緝,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同年9月21日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期間,要已無逃亡之虞,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