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瑜選任辯護人 廖儀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14年度偵字第431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4138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將本案偵查中之案號誤載為「114年度偵字第43180號」,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