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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2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治偉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治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治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其等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以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涉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卻仍再為本案犯行,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114年10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12月18日起發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甲字第599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5頁),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