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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啓嘉選任辯護人 周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啓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啓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規定處分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30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3月30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