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浩韋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041號、第21042號、第32198號、第34010號、第34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浩韋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浩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自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另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25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4年11月2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