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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辰皓指定辯護人 羅丹翎公設辯護人具 保 人 吳家騏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家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詹辰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其上開住所,由具保人吳家騏如數繳納後而經釋放。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被告現已出境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4年8月29日訊問筆錄、具保人送達證書、114年9月26日刑事報到單、被告之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揆之上開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