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6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366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4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1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1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3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4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6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5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7號原 告 邱淑櫻 (地址詳卷)
蔡薰慧 (地址詳卷)邱子謙 (地址詳卷)尤思婷 (地址詳卷)吳欣倫 (地址詳卷)曾惠君 (地址詳卷)蔡薰慧 (地址詳卷)高凱妃 (地址詳卷)蕭彤姍 (地址詳卷)蔡淑玲 (地址詳卷)上 一 人 張桂真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陳雲弘 (地址詳卷)
余尚瑾 (地址詳卷)廖駿家 (地址詳卷)李欣洋 (地址詳卷)吳嘉鴻 (地址詳卷)廖先慶 (地址詳卷)林仕峰 (地址詳卷)蔡俊樺 (地址詳卷)林昱楷 (地址詳卷)姚雨寧 (地址詳卷)陳智麒 (地址詳卷)邱奕鈞 (地址詳卷)劉貫逸 (地址詳卷)呂宛庭 (地址詳卷)許智倫 (地址詳卷)陳新哲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16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10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及相關案號,詳如附表所載),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附民案號 刑事案號 原告 被告 備註 1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 邱淑櫻 陳智麒。 - 2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 陳雲弘。 - 3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邱子謙 陳雲弘、余尚瑾、廖駿家、吳嘉鴻、廖先慶、林仕峰、蔡俊樺、李欣洋。 ⑴另有被告趙惟凡經本院以115年1月28日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4號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⑵另有被告簡至良尚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業經發布通緝),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範圍內。 4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尤思婷 許智倫。 - 5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陳雲弘、林仕峰。 ⑴另有被告趙惟凡經本院以115年1月28日以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5號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⑵另有被告廖洺浩尚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業經發布通緝),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範圍內。 6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吳欣倫 陳雲弘、余尚瑾、廖駿家、李欣洋、吳嘉鴻、廖先慶、林仕峰、蔡俊樺、林昱楷、姚雨寧、陳智麒、邱奕鈞、劉貫逸、呂宛庭、許智倫、陳新哲。 ⑴另有被告趙惟凡經本院以115年1月28日以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1號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⑵另有被告廖洺浩、簡至良、陳龍馳尚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業經發布通緝),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範圍內。 7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蔡淑玲 陳雲弘、李欣洋、林仕峰、許智倫、廖洺浩、陳智麒、邱奕鈞。 另有被告廖洺浩尚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業經發布通緝),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範圍內。 8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曾惠君 林仕峰、許智倫。 另有被告陳雲弘業於114年11月4日當庭成立和解,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範圍內。 9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蔡薰慧 陳雲弘、林仕峰、許智倫。 - 10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高凱妃 陳雲弘、林仕峰、廖駿家。 - 11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6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蕭彤姍 陳雲弘、林仕峰、許智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