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廖幸慧被 告 張世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世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9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廖幸慧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雖於本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