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蕭淯甯被 告 劉祐銘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