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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刑全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沈祐生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林賴柔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734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沈祐生(下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賴柔(下稱相對人)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5萬元1,948元之損害,惟經聲請人催討,相對人拒絕賠償,且表示「戶頭沒錢 放心日領的 慢慢去強制執行」、「你什麼東西 先生根本沒撞到你的人」,顯有脫產、規避責任之意圖,為此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15萬元1,948元範圍內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另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發生交通事故而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乙節,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0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734號案件審理中;而聲請人主張其因本案事故受有15萬元1,948元之損害,亦據其檢附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薪資單、維修費用單據等事證對相對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14年度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21號)在案,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本案請求之原因。

㈡就假扣押原因部分,聲請人雖稱相對人向其表示「戶頭沒錢

放心日領的 慢慢去強制執行」、「你什麼東西 先生根本沒撞到你的人」,顯有脫產、規避責任之意圖等語,並提出與相對人間之對話紀錄為證。然細觀上開對話紀錄,相對人前述言論係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距本案車禍事故日即114年5月8日僅相隔1日,且係因相對人質疑聲請人提出之腳踏車維修費用過高,對此有所不滿而以前述言語回應;又經本院核閱本案刑事卷宗後,相對人於同年7月6日警詢時,對於聲請人因本案事故受傷之事實已未爭執,且陳稱有與相對人協調賠償事宜,惟因賠償金額未達共識等語,此部分復有對話紀錄足憑;再參本案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轉介調解,然因聲請人無意調解致調解不成立,此有本院函文可按。是相對人於案發之初故曾對聲請人之傷勢有所質疑,及出言「戶頭沒錢 放心日領的 慢慢去強制執行」等語,惟從其後相對人仍持續與聲請人聯繫賠償事宜,及其到案後陳述之情形觀察,相對人是否有逃避刑責且全無賠償聲請人之意願,尚非無疑,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是本件聲請人既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依照前開說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從而,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