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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15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4年度刑補字第15號請 求 人 曾翊誌上列請求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8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曾翊誌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壹佰壹拾陸日,准予補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曾翊誌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6日遭逮捕,於同月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迄至112年3月31日停止羈押,嗣請求人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判決無罪(下稱本案判決),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下稱二審判決),請求人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共被羈押116日,請求人又無法定不得補償事由,爰請求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折算羈押日數1日,總計34萬8,000元之刑事補償等語(請求人之刑事補償聲請狀誤載羈押日期為111年11月7日且將羈押日數誤載為144日,又未載折算金額,惟均經請求人當庭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羈押之補償,依其羈押之日數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之;羈押之日數應自逮捕時起算;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等情狀,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7項、第8條定有明文。又計算羈押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㈠請求人因詐欺等案件,於111年12月6日為警逮捕,經檢察官

於同年12月7日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同年12月8日為羈押裁定,檢察官於112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2053號、112年度偵字第5583、2691號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3月31日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而當庭釋放請求人,嗣本院以本案判決為無罪諭知,復經二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等事實,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7日桃檢秀字第530號函暨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本院111年12月8日111年度聲羈字第529號案件訊問筆錄及押票、本院112年3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371號案件訊問筆錄、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案判決、二審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請求人確有犯罪嫌疑不足而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情形。另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7項規定,請求人受羈押日數,應自111年12月6日被逮捕日起算,至112年3月31日開釋日之期間計算,故請求人受羈押之總日數為116日,亦堪認定。

㈢經核請求人本案之歷次陳述,請求人雖坦承被訴關於拿取DMT

設備等客觀事實,並曾於本院羈押訊問及移審訊問時坦承犯罪,惟其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嗣於審理中仍否認犯行,此有請求人本案之歷次筆錄在卷可稽,而本案判決亦認定存在上開客觀事實,故難認請求人有何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虛偽自白之情事,另卷內亦未見請求人有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及頂替情形,足認請求人無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本件無刑事補償法第4條第1項受理機關得不為補償規定之適用。

㈣又依卷內訊問筆錄、押票及羈押裁定、延長羈押裁定之記載

,均詳細敘明其認定請求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釋明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認為與前揭所示羈押要件並無不符或違法之處,符合辦理刑事案件之經驗及論理法則,堪認辦理本案刑事案件之公務員之行為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

㈤復經本院通知請求人到庭陳述意見,其稱:我被羈押當時是

高中肄業,從事臨時工,日薪大約1,800元,沒有扶養小孩,沒有特殊疾病,對於法院就本件刑事補償如何決定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審酌請求人於受羈押前之收入狀況暨若未有本案發生可能之收入、年齡、學歷、職業、因羈押遭剝奪人身自由期間所受身體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以每日3,000元折算羈押日數1日,為適當之補償數額。㈤綜上,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34萬8,000元(計算式:3,000元×

116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5 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