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補字第5號補償請求人 莊榮兆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暨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人莊榮兆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書狀內容未明確記載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