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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5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4年度刑補字第5號補償請求人 莊榮兆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補償之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補償請求人莊榮兆雖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書狀內容未記載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送達補償請求人居所,由其同居人收受,另於114年6月16日送達補償請求人住所,由補償請求人本人收受,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補償請求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