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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獵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扣案之非制式獵槍1支(113年槍字第163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上開案件查扣之非制式獵槍1支,經送鑑定後,鑑定結果略以:送鑑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獵槍(散彈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7日刑理字第113609517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