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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耀賢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緝字第2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耀賢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2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鑑

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1 武士刀1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60076706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見108年度偵字第16911號卷第13至15頁) 送鑑驗刀械1枝,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刀鋒0.59公釐、單刃開鋒。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