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守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0、171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守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0、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趙守珍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該部分
犯行,為其另案施用毒品犯行而施以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0、171號簽結在案(聲請意旨誤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語,應予更正),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承辦檢察官之簽呈等件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
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卷第37至41、47頁,112年度緩字第2063號卷〈下稱緩卷〉第7頁,112年度毒偵字第5731號卷〈下稱毒偵5731卷〉第51至57、75、139頁),堪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
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陳明確(見毒偵5731卷第39、128頁),是該等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且屬其供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 ⑴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⑵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緩卷第7頁): ⑴檢體外觀:米白色粉末1包(DJ000-0000) 毛重:0.3101公克 淨重:0.1157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1107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 ⑵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DJ000-0000-0) 毛重:0.9255公克 淨重:0.6381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6331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2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1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731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170號鑑定書(見毒偵5731卷第139頁):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25公克(驗餘淨重3.24公克,空包裝總重0.59公克),純度77.42%,純質淨重2.52公克。 3 玻璃球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