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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星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93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星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武士刀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9月12日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表、紀錄相片等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9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刀刃長約50.5公分、刀柄長約18公分、單刃開鋒,屬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武士刀)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12日桃警保字第1130125776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查(見偵卷第31至33頁),堪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無訛,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核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