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彥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菸彈貳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彥彤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菸彈2顆,經送鑑驗,檢出美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院前已公告,將美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生效。
三、經查,被告鄭彥彤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本件所查扣之菸彈2顆,經送檢驗,抽樣檢出含有美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出具之第A416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資為憑,於本件裁定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之菸彈殼2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