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富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各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富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1379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桃園地檢署上開案件中之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344號(
即原113年度毒偵字第2905、3276號)及114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中各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各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出如附表各編號「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等情,各有如附表各編號「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各均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粉塊狀物5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12.31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6月7日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905卷第139頁) 2 粉末物4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3.34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4日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276卷第123頁) 3 ⑴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1.107公克) ⑵菸彈3個(驗前毛重共17.45公克) ⑴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菸彈3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卷第2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