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0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田鑑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田鑑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1支(14.9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田鑑均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測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2年保字第8318號)、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7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重量 檢驗報告 檢方保管清單編號 1 大麻(大麻菸彈) 1支(14.9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7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112年保字第83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