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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UQUE JONATHAN JAMES CALDERO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緝字第329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二、經查,被告DUQUE JONATHAN JAMES CALDERON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3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手指虎1個,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核屬法律禁止任意持有之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