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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君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君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2、413、414、415、416號及114年度毒偵字第53、391、2954、3237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本案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4年度毒偵字第6377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總毛重約0.369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徐君豪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377號涉犯毒品案件業為本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931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6828)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檢驗報告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127公克,使用量0.001公克,剩餘量:0.12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6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6828) 114年度安保字第2931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