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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育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育宗前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以112年10月28日航警分刑字第1120039781號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案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餘,而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判決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尚未經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施育宗前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為警持拘票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執行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坦承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餘之物,案另經簽分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35號起訴其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尚未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航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112年10月28日偵訊筆錄、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而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一級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檢體外觀:淡黃棕色粉末1袋 驗前毛重:0.6740公克 鑑驗取用:0.0011公克 驗餘毛重:0.6729公克 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