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智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鋼管槍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鋼管槍1枝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智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鋼管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3498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械,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銷燬上開扣案物,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