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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英傑涉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物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9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毒品成分,有鑑定書在卷為憑,是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上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無色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 1瓶 報告編號C1: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2 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 1瓶 報告編號C2: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3 無色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 1瓶 報告編號C3: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4 無色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 1瓶 報告編號C4: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