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宗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0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宗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宗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1至39、43、101頁),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附表: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0號(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 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101頁): 委驗檢體編號:DE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 驗前毛重:0.19公克 鑑驗取用:0.002公克 驗餘毛重:0.188公克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