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宥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宥緁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依托咪酯、正丙帕酯成分
,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附表物品及數量 備註 菸彈3顆 檢出依托咪指、正丙帕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