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暉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槍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暉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非制式手槍2枝,經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暉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轉輪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轉輪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試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2日刑理字第114605889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