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鄒智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智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470號判決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37公克,淨重0.108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案件提起

公訴後死亡之故,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47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本案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7公克,淨重

0.108公克,取樣0.005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103公克),為其施用所剩餘,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2367)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