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華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05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穿雲箭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華壬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5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穿雲箭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5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99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鑑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2月7日刑理字第1136144221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7頁)。是上開扣案之穿雲箭1枝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