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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莉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248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此類管制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二、經查,被告邵莉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屬法律禁止任意持有之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