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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鳳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57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鳳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13日桃警保字第1120108810號函暨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附卷足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2只確屬違禁物無訛,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鳳珠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驗,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3日北普竹字第1121033455號函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文件等件在卷足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2只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偵字第17574號(113年度他字第1214號) 手指虎2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13日桃警保字第1120108810號函暨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574號卷第53至54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