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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志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單及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志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初步檢驗或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卷第35至39頁,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卷第37、59頁),堪認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亦因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 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448號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卷第37頁):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晶體2包 驗前總毛重:2.30公克 鑑驗共取用:0.02公克 驗餘總毛重:2.28公克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1組(已破損玻璃球2個) 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45號卷第59頁): ⒈分裝勺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謝志翔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卷第57頁): ⒈鑑驗物品及數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裝勺2個 ⒉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 3 分裝勺2支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