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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怡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針頭(含針筒)1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確定。扣案針頭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扣案針頭(含針筒)1支未經該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有上揭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另扣案針頭(含針筒)1支尚在於桃園地檢署贓證物庫(114年保字第1077號),有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佐,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先予敘明。扣案針頭(含針筒)1支經以甲醇沖洗針筒內壁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7日化學鑑定書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扣案針頭(含針筒)1支,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