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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全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全成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⑴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⑵毛重:1.199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0.9797公克 ⑷取樣量:0.0022公克 ⑸驗餘量:0.9775公克 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卷第141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10-LL099)(110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卷第49頁)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