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廷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6號、114年毒偵緝字第603號、第604號、第605號、第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113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64頁),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用於包裝毒品之物,防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分檢出如附表備註
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114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卷第68頁、114毒偵第811號卷第70頁、114年度毒偵第394號卷第62頁、114年度毒偵第1689號卷第83頁),均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可認本件聲請皆為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備註 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共1.654公克 2 電子菸彈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3 電子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4 電子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5 電子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愷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