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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宗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宗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手指虎1只經送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等情,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扣案手指虎與其包裝之照片共3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3月15日桃警保字第1120019730號函及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該刀械相片1張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