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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湘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4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湘媫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手指虎2只,係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照片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據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自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秦湘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驗刀械(手指虎)2只,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8日桃警保字第1130061259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1頁及背面),足認扣案之手指虎2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