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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佳璇

詹超宇

陳鴻斌

曾國賢

黃珮綾

吳佳芸

王敏琪

莊舒媚

張凱亮

詹千慧

蔡榮庭

黃秋萍

潘枝葉

張洧峸(原名張文奕)

李宗鴻

彭郁鈞

嚴子庭

李哲雄

蔡志偉

曾裔甯(原名曾婉妮)

許淑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已繳回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璇、詹超宇、陳鴻斌、曾國賢、黃珮綾、吳佳芸、王敏琪、莊舒媚、張凱亮、詹千慧、蔡榮庭、黃秋萍、潘枝葉、張洧峸(原名張文奕)、李宗鴻、彭郁鈞、嚴子庭、李哲雄、蔡志偉、曾裔甯(原名曾婉妮)、許淑真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231號、第15967號、第202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又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屬被告蔡佳璇、詹超宇、陳鴻斌、曾國賢、黃珮綾、吳佳芸、彭郁鈞、李宗鴻、蔡志偉、張凱亮、潘枝葉、詹千慧、曾裔甯、嚴子庭、許淑真、張洧峸、李哲雄、蔡榮庭、黃秋萍(下合稱被告蔡佳璇等19人)所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則為被告蔡佳璇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佳璇等19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231號、第15967號、第2020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35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屬被告蔡佳璇等19人違反上開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之犯罪所得,並經被告蔡佳璇等19人自動繳交等情,業經被告蔡佳璇等19人於偵訊時供承明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則為被告蔡佳璇所有,且供其與家人與本案客人聯繫之用等情,亦經被告蔡佳璇陳述在卷,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足認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屬被告蔡佳璇等19人本案之犯罪所得;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則為被告蔡佳璇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雖另主張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物,分屬被告蔡佳璇、詹超宇、王敏琪、莊舒媚等人所有,且供其等犯罪所用,亦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然查:

㈠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業經被告詹超宇聲請發還,並經本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准予發還,現已由被告詹超宇領回等節,經被告詹超宇供承無訛,且有本院上開裁定可查,則此部分扣案物既已發還,復無事證足認與被告詹超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本院自無從諭知沒收。

㈡被告詹超宇供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隨身碟是我私人使用,

和本案有無關聯我忘記了等語;被告王敏琪、莊舒媚則均稱:沒有印象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手機是否有用於本案犯罪等語,可見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物,固得認分屬被告詹超宇、王敏琪、莊舒媚所有,然無法認定確有供其等本案犯罪之用;另被告蔡佳璇供稱:附表二編號2的隨身碟應該不是我的,因為我沒有在用隨身碟,且沒有印象與本案有關等語,則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是否屬被告蔡佳璇所有,不無疑問,亦難認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㈢從而,此部分扣案物均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規

定不符,無從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姓名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蔡佳璇 315萬7,550元 2 詹超宇 89萬9,000元 3 陳鴻斌 46萬8,500元 4 曾國賢 45萬6,500元 5 黃珮綾 64萬7,500元 6 吳佳芸 29萬4,500元 7 彭郁鈞 64萬9,750元 8 李宗鴻 121萬4,250元 9 蔡志偉 3萬7,000元 10 張凱亮 57萬7,500元 11 潘枝葉 70萬1,500元 12 詹千慧 17萬5,400元 13 曾裔甯 (原名曾婉妮) 22萬4,750元 14 嚴子庭 18萬1,750元 15 許淑真 12萬5,350元 16 張洧峸 (原名張文奕) 22萬4,250元 17 李哲雄 13萬5,500元 18 蔡榮庭 132萬8,000元 19 黃秋萍 14萬7,000元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扣案物 1 蔡佳璇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 2 隨身碟1支 3 詹超宇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 4 隨身碟1支 5 王敏琪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支 6 莊舒媚 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1)1支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31